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赠品浴霸爆炸伤人谁买单?秭归工商维权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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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3-07-09

湖北新闻网宜昌10月11日电 (刘念 杨响)购买太阳能赠送浴霸,本是商家促销手段,不料安装仅月余,浴霸灯泡爆炸伤人,用户诉至工商部门,经销商也深感委屈。近日,在秭归工商部门的调解下,经销商和消费者双方达成协议,经销商赔偿用户两千六百元。

  2011年8月23日,秭归水田坝乡向先生从当地经济园区某店家购买了一台“桑乐”太阳能,经销商将一台“欧普”浴霸作为赠品送给了向先生。不想安装仅月余,就出了事故。

  9月26日,向先生家人在洗浴时,浴霸中一灯泡突然发生爆炸,导致洗浴者背部、双肩、颈部均被碎片烫伤。向先生一家处理好伤情后,于第二天上午找到该太阳能经销商。店主了解浴霸灯泡爆炸伤人经过后,认为他是卖太阳能热水器的,伤人事故是浴霸生产厂家的责任,浴霸只是购买太阳能热水器的附加赠品,没有收费,他不需要承担责任。向先生多次找到经销商寻求解决未果,气愤之余拨打12315热线,请求工商部门予以解决。

  接到投诉后,秭归消费者协会工作人员立即到向先生家现场进行了调查、取证,确认消费者反映情况属实。消费者因浴霸灯泡爆炸受到的伤害客观存在,尽管事实已经清楚,但在赔偿问题上双方意见分歧较大。

  附送赠品是商家常用的促销手段,其中买卖的商品受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调控是毫无疑问的,但附送赠品能否适用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?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二条规定:“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、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,其权益受本法保护;本法未作规定的,受其他有关法律、法规保护。”形成消费法律关系,其前提条件是有价的买卖与服务,若不是直接有价,也应当是间接有价,并根据我国《合同法》第191条规定:“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不承担责任。附义务的赠与,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,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责任。”

  “买一赠一”中的赠与并不是无偿的,而是附义务的或是有条件的。所谓附义务或条件,即消费者购买价值更大的商品,因而接受的赠品仍然是通过有价交换而取得,所以商家对于赠品要与所售商品承担同样的责任。经过秭归消协工作人员的宣传和调解,最终经销商同意赔偿向某医药费、交通费、误工费等共计2600元。对此结果,向先生表示满意。

  工商部门提醒消费者,理智消费,正确看待促销、买赠等活动,同时保管好购物发票,遇到问题用法律维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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